發問日期 | 2009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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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 這是延續上一篇的問題,可能上一篇有些地方說的不清楚讓醫師誤解了,目前因為期別尚須進一步檢查確認,所以關於藥物部分是在若非 1A 狀況下的假設,又II,3A之手術醫師傾向先治療再手術,並不是原診醫師完全排除手術可能;而在尋求第二意(醫)見上,是不是由家屬帶著完整病歷資料洽詢會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或是本人仍須到場?又第二意(醫)見有可能經由完整病歷(含各項攝影檢查及病理報告等等)接受轉院僅做最後切片確認或是向原院所爭取尚未用完的檢體組織?進一步採取治療?再次謝謝您的回答! |
回答醫師 | 謝瑞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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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日期 | 2009年01月10日 |
回答內容 | 1.乳癌手術後的進一步治療決定於幾個因子 是否完全切除 淋巴腺是否有轉移 賀爾蒙接受體陽性或陰性 Her-2是否有過度表現 這些都是醫師考慮的主要依據,若是要做第二意見也最好有這些資料 2.進一步治療的選擇也與患者的狀況以及意願有關,所以最好有患者在場. 3.目前醫院間有組織的調閱,通常不必再做切片 4.若是為局部晚期,如第三期.目前一般建議先做藥物治療再考慮手術可能或方式. |
